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 为农民工讨回劳动报酬15万元
发布时间:2018-10-31 10:35 来源: 作者: 李小伟 投稿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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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犯罪嫌疑人黎某某的亲属将拖欠付某某、罗某某等8名农民工工资15.4426万元交到望谟县公安局。至此付某某、罗某某等8名农民工工资的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黎某某在承建望谟县某镇公共租赁住房时,拖欠付某某、罗某某等8名农民工工资15.4426万元。该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向望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劳动工作监督检查职责,确保农民式工资得到及时支付;对违法行为,经查实仍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等依法依规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望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县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后向黎某某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黎某某7日内支付付某某等8名农民工工资15.4426万元。黎某某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采取回避的态度,既不整改支付、又不申请复议。2018年8月10日望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望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望谟县公安局2018年10月15日提请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在审查逮捕期间,承办检察官通过做工作,黎某某的亲属将拖欠付某某、罗某某等8名农民工工资15.4426万元交到望谟县公安局,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李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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