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县:失火案公开审判,助力环境保护专项行动
发布时间:2017-07-26 10:00 来源: 作者: 雷慧廷 投稿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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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2日11时,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检察官对余某某失火罪一案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本案的庭审活动是在兴仁县屯脚镇公开进行,庭审正逢屯脚镇村民赶集,观摩群众众多。
    被告人余某某因农事生产,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达63.57公顷,受灾林木蓄积达2910立方米。公诉人徐伟在庭审中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应该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发布实施的《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连标准》规定,指出本案系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公诉人徐伟通过法庭教育,告诫在场旁观群众,在从事农事生产时要根据时节、天气状况等条件谨慎用火。最后,兴仁县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余某某失火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件属于我院环境保护的专项活动,同时根据我院初步统计,从2014年至今,在兴仁县境内因失火被判处刑罚的案件为28件,而引发火火灾的原因绝大多数是在地里烧杂草引发,森林失火现象显著。
    多发的失火案件,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了重大损失,又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同时国家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在治理恢复生态环境中,进一步影响了我县的环境建设及经济发展。通过公开审判余某某失火案,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维护法律公正的同时,也给当地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宣传课,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助力了检察院的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雷慧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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