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员工申请调岗一年未果 后被强行开除
发布时间:2019-01-15 16:13 来源: 作者: 消息 投稿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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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原岗位申请调岗一年多一直未被所在公司重视处理,当事人田先生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与部门负责人理论时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强行开除。最近当事人田先生向媒体反映了事件经过,而经过了解后,我们不得不问,职工的合理诉求为何申请了一年多未能得到解决,公司为何置若罔闻,最终导致事态的进一步扩大。也不禁试问公司制度真的有这么大的权利?单位可以根据公司制度辞退员工?
       
    据当事人田先生反映,他于1981年2月入职原武钢碎铁厂工作,此后,一直在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内部调动,2003年他与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时在武钢现代城市服务集团房产经营开发管理公司工作。2012年12月,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了华润燃气公司,其中武钢现代城市服务集团房产经营开发管理公司部分员工划转至华润燃气公司工作,田先生即是其中一员。2013年3月8日 ,田先生与华润燃气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自2012年12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7月起,田先生转为运管部巡线工,工作期间,因调动在新岗位较繁重、工资收入年少二千多元,不仅未计较个人得失,也没有考虑个人身体是否会适应,欣然接受调动。后在实际工作中,当事人发现无法适应新岗位的工作时间,原因是其患有失眠症,虽已努力,身体也比较难适应新岗位工作(长白班)时间,作息时间实难调整过来。为此,在2014年7月到2016年3月期间,先后三十多次找运管部部门张辉经理谈调动或换岗事宜,诉求一直不被重视或关注,甚至也找到公司负责领导沟通,希望有个解决的办法,但都石沉大海,如泥牛过江,期间也找过市长专线一些报刊媒体,明确表示不是希望报道,而是求出面协调,均不得宜。为此从2014年8月后就背负了巨大的精神负担,以至于,夜夜失眠天天通宵不能入睡。
    2016年3月1日下午四点半左右,田先生再次找到华润燃气公司运管部部门经理张辉申请调岗,因双方言语不和,田先生动手打了张辉,事发当日,公安机关对此事进行了调查调解,对田先生进行了训诫,并让田先生向张辉道歉。2016年3月18日,华润燃气公司当日作出解除劳动通知书,以田先生违反公司《员工手册》(2015版)第46页第1条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与田先生的劳动合同。
    而根据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在本次事件中可以清楚看到,从当事人打人到被开除,中间只间隔了17天的时间,远远没有达到《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要求。
    我们知道,如果劳动合同中有工作岗位的约定,单位若想调动员工的岗位,必须经过员工的同意,否则视为违约,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如果强制性的调动工作岗位,员工可离职并要求单位给你赔偿。单位直接辞退,员工可以要求的补偿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等。
    武汉华润燃气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法,应支付经济赔偿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依据是员工手机第十四款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因此当事人田先生要求:1、华润燃气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53920(5056元/月*35个月*2);2、华润燃气公司补发工资500元(2016年3月15日发放2月工资,扣款500元);3、华润燃气公司补发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4月8日 工资5622.54元。
而华润燃气公司称,公司解除与田先生的依据是员工手册,员工手册的制定程序合法,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制定,并且将员工手册公示给所有员工,田先生知晓员工手册并有相应的考核,田先生打架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凳中就约定不能使用暴力,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全法律规定,故强硬回绝田先生的诉求。
    公司自行制定的《员工手册》是否可作为开除员工的依据,是否违反劳动法?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罗荣表示,解除劳动合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不问解除的事由,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种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也通常容易引发劳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都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但是,用人单位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这就要求这些规章制度具备制定程序的民主性、规章制度的公示性、内容合法性等。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都属于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依据上述法条,用人单位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同样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将面临违法调岗的不利后果。
    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关系中的核心内容,不仅涉及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还会涉及到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和劳动技能,更会涉及到劳动关系的长期稳定发展。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当事人田先生服从调岗安排后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新岗位对其身体身心健康造成不良的影响,合理合法的向领导申请调换岗位达一年多时间竟得不到任何回应,反而受到部门主管的处处刁难。
    最不能让当事人不解的是:为什么换岗会把好好工作换没了,工作35年啊!仅这次调岗,也是没有考虑个人身体状况和年收益少二千多元的实际情况,为国家为公司做出多少贡献,曾经获得过的先进个人和几个防火安全先进几个工会的先进不说,就因这次换岗事件全都没了?像自已这样一个优秀的职工,实在无法理解为什么会被逼成强行辞退。这是否构成对老年职工的伤害,难道是让当今的年轻人为国家做出贡献的时候,考虑所做出的奉献是否值得,奉献甚至会带来不可预知的后果。
    如今当事人为了求一说法以至于从精神到肉体均受到严重伤害,并此伤害仍在继续恶化,长期维权生活已陷入绝境,2017年4月8日大雨天,在田先生生日的这一天,因生计困难、拖欠了半年的房租未交,田先生被赶到了大街上。
    习近平主席曾说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就是要实现人民幸福。”实现中国梦离不开中国人民过上幸福的生活。
    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保障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前提,是充分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创造性,使之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主力军的保证。也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我们呼吁相关部门从事实依据出发,尽快解决当事人的合法诉求,使其回归到正常的生产生活状态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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