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人引起纠纷 石阡县龙井乡综治办耐心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7-09-08 10:19 来源: 作者: 周桂敏 投稿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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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某和其孙子晚上回家时被杨某家狗咬伤,接着宋某和杨某为医药费起了纠纷,最后在综治办调解下才化解了矛盾。

(图为调解现场)

 
    8月22日晚上,宋某带着孙子在回家时经过杨某家外坎,祖孙两人被杨某家没拴的大白狗咬伤。宋某觉得是被杨某家狗咬伤,他理应承担自己及孙子的医药费,但是杨某却不答应,就此两人为医药费闹得不可开交,也没有解决好此事。2017月25日宋某来到乡综治办寻求帮助。综治工作人员获悉后,立即介入调解。在了解事情的经过后表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杨某因没有看管好自己的狗,咬伤他人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综治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下,终于杨某意识到了自己应该承担责任,不仅赔礼道歉,赔偿对方500元钱,还表示以后好好看管自家的狗,绝不再发生类似的情况。宋某也为自己不文明言语向杨某道歉,双方握手言和。(周桂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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