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实施盗窃,二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发布时间:2021-05-18 10:06 来源: 作者: 邱丽 投稿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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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贞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一起作案手段新颖的盗窃案。犯罪嫌疑人肖某某跟他人聊天过程中得知将商家铺微信收款二维码调换为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可以窃取顾客微信支付的费用,之后肖某某私自尝试把事先准备好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覆盖在商家微信收款二维码上的确能窃取到费用,便与马某某、江某某等人共谋使用该种方式实施盗窃。

配图来源网络与文无关
    2021年4月10日,犯罪嫌疑人肖某某、江某某、马某某等四人(其中一人另案处理)窜至贞丰县城区域分组实施盗窃,分别到贞丰县永丰街道建设路宾馆旁莫某刚经营的“莫某刚烟酒店”、左旗村某KTV旁王某某经营的烟酒店、永丰医院红绿灯处周某某经营的便利店等多家商铺,由其中一人假装购物吸引商店老板的注意,另一人趁机将事先准备好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覆盖在商铺的微信收款二维码上,顾客到商铺购买商品时通过扫码支付后,犯罪嫌疑人肖某某、江某某、马某某等四人由此成功盗窃多笔支付金额,导致被替换二维码的商铺受到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
    贞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江某某、肖某某、马某某等人为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且均具有违法犯罪记录,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肖某某、马某某。鉴于犯罪嫌疑人江某某为未成年人,为贯彻少捕慎诉的理念及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决定对江某某不批准逮捕。
    检察官提醒:随着科技信息的迅猛发展,经济交易的方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改变,出于方便,手机扫码支付早已成为顾客首选的支付方式,小到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大到大宗的商品交易,人们都习惯于扫码支付。因此,在此温馨提示各商家及广大顾客,在店铺内张贴微信收款二维码时要注意其安全性,或者在扫码消费时要稍加留意微信收款二维码的真实性,以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
    法律链接: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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