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下发有关意见,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18-08-06 10:49 来源: 作者: 姚东 投稿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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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5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引导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规和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省政府近日下发《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放开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民办学校教师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工龄将连续计算。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意见》指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政府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

    支持民办学校举办者依法利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有效资产作为办学出资,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各级政府要把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用地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

    《意见》同时明确,2017年9月1日以后重新选择登记或新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放开民办学校收费标准

    放开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遵循公平、公开、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收费行为暂行办法,健全民办学校收费登记、收费公示等制度,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

    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民办学校的学历、学位证书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效力。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转学、考试,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和交通优惠、医疗保险、户籍迁移、先进评选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毕业生与公办学校毕业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保障民办学校教师诸多权利

    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凡具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机构),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教师住房公积金制度,由学校和教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相应的权利。

    民办学校教师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工龄连续计算。民办学校聘用人员,由所在学校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其办理人事代理。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教学活动、表彰奖励、申请科研项目和课题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在住房安置补助、子女就学、科研经费等方面同等享受当地政府现有相关人才引进优惠政策。民办学校要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教师待遇,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职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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