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首例微型企业补助资金违规发放行政公益诉讼案宣判
发布时间:2018-11-29 19:12 来源: 作者: 张云 袁成虎 投稿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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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晴隆县人民检察院诉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履职一案,经兴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求。该案系贵州省首例涉微型企业补助资金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
    晴隆县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微型企业扶持工作中,未对申请扶持微型企业产品和生产规模是否属于国家关于限制类、淘汰类行业范围,是否属于我省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扶持范围进行审查,违法履行微型企业扶持资格审查职责,致使不符合扶持范围的59家(砖厂)企业,通过工商注册登记后获得贵州省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293.15万元,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晴隆县院向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程序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不符合扶持条件但已取得微型企业扶持资格的企业予以取消其资格,并对已造成的国有财产损失进行追缴。该局回复称已开展追缴工作,但仅追回5万元。检察机关认为,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仍未积极依法履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晴隆县院经审批同意后,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9月7日开庭审理,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被告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因其未尽到微型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初审职责导致受损的国有财产288.15万元采取补救措施。
    行政机关作为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我国80%以上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法律实施的重中之重。2012年贵州省人民政府下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要求负有审核职责的市场监管部门对微型企业扶持资格严格监管,目的在于突出行业导向作用,合理引导微型企业行业投资方向,鼓励和发展先进生产力,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力。随着国家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脱贫攻坚进入决战阶段,微型企业扶持政策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和富民工程,严格审查扶持资格,严把扶持准入关既能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助推脱贫攻坚工作,又有效地保护了国有财产。该案的办理,不仅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方面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又在全省范围内对办理国有资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张云 袁成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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