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姚东 实习生肖红
1月28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9年1月3日,在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新建商品房住宅时,应当按照一户不低于一个停车泊位的标准进行停车场的配建。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和道路停车泊位。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停车场建设单位依据建筑物配建标准建设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或者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车位、车库等。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的建筑空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区域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新建商品房小区,车位配比鼓励高于1:1
《办法》中规定,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视频监控等系统,设置交通安全和防汛设施设备及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不得影响人防工程、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及安全。
新建商品房住宅时,应当按照一户不低于一个停车泊位的标准进行停车场的配建,鼓励按照高于一户一个停车泊位的标准进行停车场配建。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停车场配建比例。
在规划和建设停车设施时,应当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在有条件的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车位。
停车场已建成的,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根据业主需要,建设、改造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更新新能源汽车车牌自动识别系统。
新建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停车泊位应当不少于总停车泊位的百分之十。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开放停车场
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立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对收集到的停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实时公布停车泊位的分布位置、数量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并与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停车场主管部门建设停车信息管理系统时应当同步建设停车诱导系统,发布停车诱导信息。
公共停车场应当提供24小时停车服务,遵循先到达先使用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确定给特定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机动车停车收费按照停车场的性质和类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停车收费遵循城市中心区域收费标准高于非中心区域收费标准、道路停车收费标准高于路外停车收费标准、高峰时段收费标准高于非高峰时段收费标准、中大型车收费标准高于小型车收费标准、超大型车收费标准高于中大型车收费标准的原则实行差别定价。
鼓励和支持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业事业单位开放单位内部停车场,规范管理、合理收费。
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与周边商业办公类建筑及其他住宅小区签订停车场共享协议,共享停车场资源。鼓励个人将个人所有停车场、停车泊位错时、短时出租,并取得相应收益。
没收费标准等且不改正,最高罚5000元
住宅小区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全体业主共有的其他场所停放车辆,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
住宅小区专有停车位停车收费,由所有权人、小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专有车位使用人共同协商确定。住宅小区用于车辆停放的车位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停车场设置障碍妨碍车辆停放;损毁停车场设施;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范围或者将停车场挪作他用;其他危害停车场设施或者妨碍停放车辆的行为。
停车场建设单位与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未同步配建、补建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系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不保持停车场标志、标线完好清晰的;没在醒目位置公示管理制度、监督电话、营业执照及收费标准的,由停车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在停车场设置障碍妨碍车辆停放的;损毁停车场设施的;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范围或者将停车场挪作他用的,由停车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